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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农业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

信息来源: 时间:2023/12/15浏览次数:

四川农业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,严防事故发生,维护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,系指国家标准《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》规定中的爆炸品、压缩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、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。

第三条 凡购买、储存、生产、使用、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,并取得显著成绩者,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
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,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章 管理机构

第六条 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。各院、系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,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。

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、教务处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监督和管理部门。

第八条 教务处教学设备科负责全校化学危险品的购买、仓储、供应等工作。

第九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:

1.建立和健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。

2.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,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,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。

3.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、劳动、卫生、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,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,迅速消除隐患,防止事故发生,应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危险,制定出各种应急处理预案。

4.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,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,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。同时,迅速查清事实,根据事故性质,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,总结教训,防止事故再度发生。

第十条 各单位应固定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,要求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,熟悉业务,要明确岗位职责,实行岗位责任制。保管人要相对稳定,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,并持证上岗,不得任意调换。

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

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,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,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,并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调湿、消除静电、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,并设专人管理。

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,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,不得超量储存。

第十三条 遇火、遇潮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在露天、潮湿、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。

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、罐装等易燃液体、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。

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、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。

第十六条 对爆炸物品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,双人收发,双人使用,双人运输,双把锁的制度。

第十七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、药品,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,精确地计算用量,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领用,严禁将剩余试剂存放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实验室。

第十八条 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,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,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。做到精确计量和记载,严加保管。

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(剧毒、易燃、易爆、腐蚀、助燃) 钢瓶管理:

1.要存放在安全地方(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)。

2.不可靠近热源,可燃、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。

3.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、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。

4.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。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: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,每2年检验一次;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;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,每5年检验一次。气瓶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,应提前进行检验。

5.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,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.05 MPg;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.5%~1.0%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。

6.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,充气时要戴好,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,造成事故。

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,必须进行检查登记,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。

第二十一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、消防设施以及通讯、报警等必要装置。

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

第二十二条 剧毒品、爆炸品一般由学校教务处教学设备科统一申购,归口管理。特殊情况需自购的,须先填写“申请批准单”,详细写明品种、数量、用途,经院系分管领导同意,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,送主管校领导审批,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,由相关单位落实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领用。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《爆炸物品采购证》才能采购。

第二十三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《化学危险品采购证》:(1)爆炸物品;(2)一级氧化剂;(3)压缩气体、液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