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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信息来源: 时间:2023/12/15浏览次数:

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益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和《四川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川农大校国资发[2008]9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。根据“统一领导、归口分级管理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,实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校、院(所)、系三级管理体制,学校国资处为一级归口管理单位,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实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,结合我校的实际,制定仪器设备申请、审批、购置、验收、使用、维护、维修等管理制度,并实行岗位责任制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。

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

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:国拨经费(教学、科研、专项)、自筹经费(捐赠和各种基金)、自有资金等。

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。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需要,分轻重缓急,统筹安排经费预算。

第六条 仪器设备经费根据经费来源分别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,行使经费预算、审核、监督等权利。

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,由国资处设备科统一执行采购。确需自购的仪器设备,必须经国资处和学校招标监督管理办签署同意自购的意见,有两人以上经办和验收。否则,财务部门有权拒付或报销。

第八条 凡预算经费单价在人民币五万元(含)以上的拟购仪器设备,请购单位应随计划报送可行性论证报告;十万元(含)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贵重仪器审批程序执行。

第九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,要力争做到优质优价,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。购置的仪器设备,经国资处入账后,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,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。

第十条 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,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,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,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。

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

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。仪器设备按计划购回后,设备科会同使用单位开箱检验。对规格、型号、数量等进行验收,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无缺,零配件、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。凡在验收中发现损坏、短缺、规格不符等问题,应作好记录,办理退、换、补或索赔手续。使用单位领到仪器设备后,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技术验收。

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,设备科要办理入库、建帐手续,同时通知请购单位领用。领用时仓库管理员要及时下账出库,并填写“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”一式两份和“四川农业大仪器设备出库单”一份,随同仪器设备交使用单位。

第十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,重视维护维修、功能开发,改造升级,延长寿命的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对贵重仪器设备,要制定操作规程,要有专人负责保管、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。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,并加强管理,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,并建立相应的制度。

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,资源共享,杜绝闲置浪费,公物私化。在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同时,要积极开展校内、校外和跨部门的咨询、培训、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,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效益。

第十七条 校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,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,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仪器设备原价,每天收取1-3%的折旧费及材料费、管理费,所收经费不得自收自支,应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80%返还有关实验室,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、消耗、维护、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。

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。确因功能开发、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,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。

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建立档案,要有使用、维修等记录。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。对仪器设备的种类、数量、金额、分布及使用状况,应经常进行分析、研究和汇总,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。

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

第二十条 国资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及报废物资的处理工作。未经国资处同意,任何单位无权处理报废仪器设备。

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已丧失效能,经技术鉴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报废。

1.超过使用年限,主要结构陈旧、精度低劣,使用效率低、不能改装利用、且缺少配件者。

2.技术落后,耗能很高、效率很低、已被淘汰者。

3.腐蚀过甚,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。

4.质量低劣,不符合技术标准,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性能指标者。

5.修复的费用超出原价值的50%或接近新购的同类产品价格

6.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仪器设备严重损坏,无修复价值者。

仪器设备报废,需由使用单位填写“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”并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,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,报国资处和主管校长批准,方能办理资产核销手续,报废后的仪器设备,可作教具或利用其零部件或作变价处理,由国资处统一审核处理,残值收入,一律交财务处,其中80%作为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费,20%作为报废物资清理费用,由国资处掌握使用。

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,按《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》处理。

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考核与奖惩

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,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,制定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、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。对于在实验教学、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。

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,人员配备情况应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,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,应先办理变动交接手续,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。

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仪器设备管理检查评比,对工作成绩突出、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,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,并作为管理人员提职晋级的考查依据;对工作不负责作、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和浪费的人员,给予批评教育,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原《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川农大校教发〔2003〕21号)同时废止。